在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中,IT厂商作为项目实施方为政府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政府部门领导在项目启动的时候非常重视,对于项目实施效果有较大的期望,但是随着项目实施的深入,要涉及到政务流程重组,牵扯到政府部门内部部分人的利益,于是项目开始受到抵制。由于政府部门自身在技术、能力、人员、经验等各个方面的不足,往往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不能很好地掌控,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投入和难度估计不足,或者自己冒充专家,过分干涉实施项目的IT厂商,对IT厂商不信赖,认为没有达到所期望的要求,造成IT厂商的正常要求得不到相应的支持,项目于是停滞不前,最终导致项目失败。IT厂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希望得到用户的大力支持,但是又不希望用户过多干涉项目的实施。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就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一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项目在质量、进度、投入等方面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证和控制,防止出了问题就互相推诿,避免项目中途下马或完工后难以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等情况的发生。这种监督管理机制就是项目监理。
项目监理是国际上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的一种通行惯例。随着电子政务建设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意识到实行监理的重要性。2002年5月,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信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北京市政府所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和北京市财政支持的信息化工程从2002年8月1日开始全部实行监理制,要求专业的IT监理公司介入,并且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认证做了明确的规定。
2002年12月15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明确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概念、内容及范围。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系统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2014年1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即是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引入第三方参与的管理机制,在业主或者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下,根据项目的建设目标、业务需求和质量标准,对承建方提出的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活动以及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实施部署等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核、监督和控制,以保证项目在预算范围内按时、按质完成,以保护业主的利益,规避或降低项目的风险。实际上,项目监理就是对IT公司实施的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调理,从而维护用户权益的一种机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内容如图1所示。
图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内容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电子政务项目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的区别很大。传统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前期设计工作外,主要还是人类的体力劳动,电子政务系统不像建筑工程那样最终有实体展现在政府部门的面前,只有用了才能知道它的质量。电子政务系统很多需求不明确、不清楚,在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求的变化产生很大的改变,而建筑工程项目则一般是比较明确的,在后续工作中不会与最初的设计有多大的差异。目前,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还没有一个规范、完善、成熟的通用标准,而建筑工程项目则相对成熟,可以根据已有的标准规范来实施。
电子政务项目监理能够协调和保障政府部门与承建方进行成功的合作。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部门和承建方就实施中的问题存在争议。在很多时候,政府部门往往连自己的需求也说不清楚,不得不完全依靠承建方。有时政府部门擅做主张,不管计算机能否实现,都希望承建方在信息系统中再现其日常业务。承建方也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来选用技术先进、功能完备的系统,并不充分考虑系统的可用性和现行结构的兼容性问题。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将有助于协调和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把项目建设导向成功。
项目监理是确保电子政务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预算合格的有效办法。政府部门希望有第三方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帮助把好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三大关。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质量、进度、成本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如果希望确保工程高质量,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工程进度安排,并支付相应的成本。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方面往往会由于诸如来自上级政府领导的压力等原因而对工程进度提出应急性要求,以服务于政府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因赶工期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又耿耿于怀。此时,承建方也很希望有第三方对其提供的信息系统方案及工程实施结果给予公正、恰当、权威的评价。加之承建方往往担心由于政府部门本身与信息项目的实施步调不一致而导致信息项目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甚至失败,对第三方就寄予更大的厚望。这时就需要监理方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出监理意见,向系统建设的各参与方说明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尽量说服各方完善弥补方案。因此,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引入第三方的项目监理,实施监理制度也就成为必然。
项目监理能够弥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经验上的不足。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方面了解信息技术的人才往往不多,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较快,政府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信息产品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很难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和承建方在信息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往往不知道承建方在技术方面是否领先,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感到心里不踏实,出现问题不知采取何种对策,更谈不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制定防范措施,从而很希望能有第三方来对承建方提出的建设方案进行评估,以弥补其人力资源和经验方面的不足。